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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12-29 【生效时间】 2018-12-29 【关键词】 劳工,工资与福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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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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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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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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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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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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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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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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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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