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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2-01 【生效时间】 2021-02-01 【关键词】 环境,生物环境,动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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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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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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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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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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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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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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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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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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