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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煤矿安全规程》第68、158条修订问答(2006年发布)
【发布部门】煤矿安监局综合司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6-11-04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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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煤矿安全规程》第68、158条修订问答 《煤矿安全规程》第68、158条修订问答

    2006年10月25日,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了解这次《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的主要内容,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技术装备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我国放顶煤开采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我国放顶煤开采主要分为综采放顶煤和单体液压支柱炮采放顶煤两类。根据对我国15个采用放顶煤开采重点省、398个工作面的调研,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有198个,占49.7%,生产能力通常在50~500万t/a,工作面倾角最大24°,采高2.0~4.5m,采放比1:0.5~1:10;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工作面有200个,占50.3%,产量15~50万t/a,工作面倾角最大32°,采高一般为1.8~2.0m,采放比1:0.5~1:3。

  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顶板方面,由于顶煤的大量冒放造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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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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