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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法律适用意见(2019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法规函[2019]11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9-20 【生效时间】 2019-09-20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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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法律适用意见

环法规函〔2019〕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指导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现就《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条例》第三条中“使用”概念的法律适用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我部认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仅包括直接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还包括利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如,利用含有一定浓度c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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