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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21]1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4-13 【生效时间】 2021-04-13 【关键词】 健康,其它健康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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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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