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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3-01 【生效时间】 2021-07-01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航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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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1日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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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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