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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令第2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1-27 【生效时间】 2021-07-01 【关键词】 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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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部令第22号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2021年1月27日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

(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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