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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已纳入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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