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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06-29 【生效时间】 2022-08-0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能源,节能降耗,工业节能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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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 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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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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