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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3年 4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以上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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