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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6〕2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6-12-23 【生效时间】 2017-01-01 【关键词】 环境,其它环境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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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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