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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3〕15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02-22 【生效时间】 2013-02-22 【关键词】 其它健康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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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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