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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海规[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0日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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