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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07-0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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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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