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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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