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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发改办环资[2022]35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01-19 【生效时间】 2022-01-19 【关键词】 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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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60个左右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常住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共60个左右。

二、建设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三、建设主要内容

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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