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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发新能[2020]3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5-06 【生效时间】 2020-05-06 【关键词】 能源,新能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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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2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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