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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昆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方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关系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解决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和谐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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