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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03-01 【生效时间】 2017-03-01 【关键词】 能源,节能降耗,公共机构节能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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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17年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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