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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煤矿在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 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
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
3. 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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