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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发文字号】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12-29 【生效时间】 2022-12-29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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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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