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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6-04 【生效时间】 2021-06-04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VOCs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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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16年12月26日,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以下简称《生效公告》),并于2018年联合编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明确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履约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制定了省级履约实施方案,将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作为一项重要的履约任务积极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六溴环十二烷相关履约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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