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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5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4-06-02 【生效时间】 1995-01-01 【关键词】 海上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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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5号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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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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