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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12-1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食品安全,质量,食品行业,食品、食品添加剂,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新资源食品,餐饮食品,药食同源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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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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