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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1年发布)
【发布部门】人社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1-12-13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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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人保部令 第 17 号 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记者问。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对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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