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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03-19 【生效时间】 2018-03-19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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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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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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