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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8]4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07-07 【生效时间】 2018-07-07 【关键词】 环境,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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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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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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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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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批准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请示》(环生态〔2018〕5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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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同意调整内蒙古大黑山、河南丹江湿地、广西九万山、四川花萼山、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和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生态环境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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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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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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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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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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