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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07-30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废弃物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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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复垦沉陷区等。

第三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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