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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特急 质检特函〔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目录的贯彻实施,我局对新目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11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电 话:010-8226 2242
传 真:010-8226 0190
电子邮件:tsj@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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