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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矿安[2021]5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6-03 【生效时间】 2021-06-03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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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矿安〔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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