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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C100-1951)
【发布部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51-06-29 【生效时间】 1953-05-23 【关键词】 劳工,歧视,工资与福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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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c100-1951)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51年6月6日举行了其第三十四届会议,并

决定通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某些建议,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七项,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1951年6月29日通过以下公约,可称为1951年《同酬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薪酬一词包括普通,基本或最低工资或薪水,以及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给雇主并因其工作而产生的任何其他酬金; (b)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工人同等报酬一词,是指不因性别歧视而确定的报酬率。 第二条 1.各会员国应采用适用于确定薪酬率的方法,促进并在与此种方法一致的范围内,确保将男女工人同等报酬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工人。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 2.本原则可通过以下方式适用- (a)国家法律或法规; (b)依法建立或认可的工资确定机制; (c)雇主与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要么 (d)这些各种手段的结合。 第三条 1.此种行动将有助于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生效时,应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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