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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9-12-25 【生效时间】 2000-04-0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6-11-07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6-11-07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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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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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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