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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热卢通过。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6月14日
序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会议,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宣告:
原则1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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