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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01-06 【生效时间】 2017-01-06 【关键词】 排污许可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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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刊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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