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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4-11-30 【生效时间】 2005-03-01 【关键词】 歧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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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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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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