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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财办资环[2023]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2-01 【生效时间】 2023-02-01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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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拟继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遴选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纳入生态环境部农村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名录且农村黑臭水体面积达一定规模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可申请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黑臭水体试点城市,不得重复申请。各城市可整合本地治理任务重、工作有基础的县(区、市)项目申报。申报城市需治理的国家监管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总数应不少于10个,或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根据项目投资额和申报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总面积,给予2亿元、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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