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法规标题】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2-01 【生效时间】 2020-02-01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健康,辐射作业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下载     

【全文】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

......

浏览法规全文请登录。还没有一点通账号?立即注册体验15天的免费试用。
${replaceHistoryAll}
欢迎来到“我的标准文件服务”!
非常抱歉,本网站不提供标准全文下载功能,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标准,谢谢!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验证码
换一张
还没有一点通登录账号?立即注册试用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0
当前密码* 公司
新密码* 电话
确认密码* 邮箱
确认修改
以上邮箱未通过验证,请点击邮箱验证予以验证。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
换一张
发送密码
风险管理一点通温馨提示,由于您目前正在使用的账号为试用账号,仅能查看部分国家级法规,
如需查看全部国家及省、市级法规,请升级为正式账号。
如需升级账号,请拨打400-602-2562电话问询。
REDC 碳盘查系统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