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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10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0-11-26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压力容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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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3年 4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以上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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