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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3-02 【生效时间】 2019-03-02 【关键词】 其它类别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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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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