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09-05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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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公安部关于《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管理,公安部起草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bjdhxp@163.com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三局十六处(邮编:1007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1010日。



 

      附件:1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比对表



公安部

201495

附件1: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05525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日施行)授权,公安部制定颁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公安部77号令),为依法严格监管剧毒化学品提供了依据,有效防范了涉及剧毒化学品案事件的发生。2011121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依据新《条例》第39条和50条的规定,我部在综合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2005年我部颁布的77号令,起草形成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前,起草形成的《管理办法》修订稿共27条,相较公安部77号令,拟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修改

一、根据《条例》内容修改规章名称。鉴于新《条例》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调整为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修订稿名称相应改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将公路调整为道路,主要是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较公路的范围有所扩大。

二、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责、权限。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交管两个警种。明确有关警种职责、权限很有必要。《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治安部门出具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为交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要求托运人(或购买人)运输终结后将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交管部门存查,以实现治安、交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三、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流程进行调整。新《条例》取消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调整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同时调整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其它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核查购买单位依法申请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道路运输进出境剧毒化学品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方可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新增对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要求。按照新《条例》第50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才有可能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这导致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也需要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给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特定用户带来不便、增加成本,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在对公安部77号令的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牵头制订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对少于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如剧毒化学品五氧化二砷,别名砒霜,有限数量为500g;硫酸铊等铊化合物,有限数量为500g),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要求,可以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引用了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符合国家标准有限数量要求的剧毒化学品,不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约,不再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同时,为加强监管,明确应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报公安机关备案。另外,北京市为方便广大散户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在用户自愿基础上,对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实行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并制定实施了地方标准《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保管箱》。这一工作受到剧毒化学品使用散户的欢迎,社会效果良好。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对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散户,提供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

    五、新增多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购买、销售剧毒化学品后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对从业单位超过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细化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明确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安全性能要求和驾驶人不得有严重交通违法的要求,要求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简化相关许可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化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将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地由目的地变为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均可;将禁止通行区域改为限制通行区域,有条件的放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对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剧毒化学品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有效期内多次运输。

附件3: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修订情况比对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新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七条   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车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超过五吨的,由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等有关信息,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并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具体通报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签发通行证后,发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发证信息发送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并通过书面或者信息系统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跨县(市、区、旗)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跨地(市、州、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通报和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此条款已删除)

 

 

 

 

 

 

第六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此条款已删除)

 

 

 

 

 

 

 

 

第七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验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

    (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一性。

    (二)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三)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四)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一条 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15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径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六条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3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三条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收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按照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和回执第二联,由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

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回执第二联由销售单位在销售后的七日内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存档。(此条款已删除)

 

 

 

 

 

 

第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   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生错误时,应当注明作废并保留存档备查,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持证单位负责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发生错误确需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此条款已删除)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此条款已删除)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

(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购买、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

(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城市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参照本办法关于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执行。(此条款已删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    日起施行。2005525日公安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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