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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07-06 【生效时间】 2015-07-06 【关键词】 温室气体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支持实施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确保完成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改革任务,我委已分两批发布了14个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现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印发你们,供开展相关工作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1、《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4、《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5、《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6、《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7、《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8、《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9、《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0、《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76

附件:《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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