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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2019年发布)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12-20 【生效时间】 2019-12-20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排污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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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经研究,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部署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本地区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单位的整改承诺,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强化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依证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工作内容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相关工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一)摸清底数。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并组织对本行政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进行核查。

(二)排查无证。各地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承诺整改类。对已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暂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5.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我部将另行公布。

(四)整改清零。各地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四、时间安排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压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予以充足保障,特别要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排污单位清单,加快排污许可和环评、执法、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

(二)加大帮扶指导。我部将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调度帮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宣传培训,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强化责任监督。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排污信息工作进展,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的地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等,将问题较突出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连军

电话:(010)66556430,66556410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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