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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次修改(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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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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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第五条 |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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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 |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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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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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第十七条第三款 |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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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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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一款 |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
第二十一条(一)项 |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正 文 |
第二十一条(二)、(三)项 |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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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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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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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1.2条 第(4)项 |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授权安装电梯的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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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1.4条 检验方法 |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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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 (检验方法) |
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 |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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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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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2.8条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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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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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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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附加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 ①自动扶梯不应超过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 |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 ①自动扶梯不应超过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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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项目标题) |
4.2扶手防攀爬设置 |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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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1)扶手装置应当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站立; |
删除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附件A |
4.2(2) |
★(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 ①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②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④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符合: 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2)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3)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
附件A |
4.2(2)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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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4.2检验方法 |
目测;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们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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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检验方法 |
目测;必要时测量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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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检验类别 |
4.5围裙板接缝B |
4.5围裙板接缝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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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项目标题 |
5.1梳齿、啮合C |
5.1梳齿与梳齿板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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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检验方法 |
目测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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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6.2检验方法 |
拆下梳齿板中间部位的梳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向上移动(或前后、上下),检查安全开关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
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向上移动(或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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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检验方法 |
(1)对于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2)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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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检验方法 |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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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检验方法 |
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
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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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检验方法 |
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 (1)检查安全开关装置设置的位置离梳齿相关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最大的制停距离; (2)手动试验检测杆是否能使安全开关动作 |
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 (1)检查安全装置设置的位置离梳齿相关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最大的制停距离; (2)手动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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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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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6.8 检验方法 |
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通过钥匙开关操纵设备上行和下行,检查空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
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侧,通过钥匙开关操纵设备上行和下行,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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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2)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3)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4)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 |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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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标题 |
9标识 |
9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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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在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有产品标识: ①制造厂的名称; 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⑤安全检验标识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在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有产品标识: ①制造厂的名称; 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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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检验方法 |
目测检查,安装监督检验检查①、②、③、④ |
目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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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4 |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
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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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附件B |
(检验结论页,即第22页) |
规格型号 |
型号 |
序号18 2.14 |
见附图1 |
见附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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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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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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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
(检验结论页,即第29页) |
规格型号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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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未设置“2.14
紧急停止装置”这一检验项目 |
在序号9栏目之后增加此项目,序号为10,其后各项目的序号顺序递增。 见附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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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未设置“3.2出入口”这一检验项目 |
在序号11栏目之后增加此项目,序号为12,其后各项目的序号顺序递增。 见附图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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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号39 10.1 |
见附图5 |
删除10.1项目,后续项目序号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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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3 |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
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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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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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
说明:附件B、C的报告格式根据附件A的内容做了相应编辑调整和完善。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