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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商定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并采用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报告4附件三内所列述的调整办法,以下列方式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烃的生产和消费:
1. 对于 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运作的缔约方(第5条缔约方)而言,应分别选择2009年和2010年的平均生产量和消费量作为其基准量;
2. 于2013年把其消费量和生产量冻结在这些基准量上;
3. 对于 按《议定书》第2条运作的缔约方(第2条缔约方)而言,将根据下列削减步骤于2020年完成其生产和消费的加速淘汰:
(a) 至2010年削减75%;
(b) 至2015年削减90%;
(c) 同时为2020至2030年时期的服务使用允许5%的生产量和消费量;
4. 对于第5条缔约方而言,将按照下列削减步骤于2030年完成其生产和消费的加速淘汰:
(a) 至2015年削减10%;
(b) 至2020年削减35%;
(c) 至2025年削减67.5%;
(d) 同时为了2030至2004年时期的使用允许2.5%的生产量和消费量;
5. 商定 通过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在今后各次增资中提供的资金应该是稳定的和足够的,得以满足所有商定的增加费用,从而使5条缔约方能够按照上述步骤在生产和消费部门中遵守加速逐步淘汰时间表,并将以这一理解为基础,指导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对涉及1995年之后的生产设施和第二次转产的相关资格标准作出必要的修改;
6. 指导 执行委员会在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时,特别注意氟氯烃消费低的和消费量极低的第5条缔约方的需要;
7. 指导 执行委员会协助各缔约方拟定加速氟氯烃逐步淘汰的逐步淘汰管理计划;
8. 指导 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协助第5条缔约方从事各项调查,以期增进在确定其氟氯烃基准数据方面的可靠性;
9. 鼓励 各缔约方促进选择那些可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气候的影响、并能满足其他健康、安全和环境考虑的氟氯烃替代品;
10. 请 各缔约方定期汇报其执行《议定书》第2F条第7款的情况;
11. 商定 执行委员会在制定和采用项目和方案供资标准时,应在虑及第6段内容的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特别注重下列各项工作和环节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项目和方案:
(a) 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首先逐步淘汰那些耗氧潜能较高的氟氯烃;
(b) 考虑到全球变暖潜能、能源使用及其他各种相关因素,采用那些对环境、包括对气候的影响最小的代用品和替代品;
(c) 中小型企业;
12. 商定 最迟于2015年着手解决与第2条缔约方有关的必要用途豁免方面的各种可能性或必要性、最迟于2020年着手解决与第5条缔约方有关的必要用途豁免方面的各种可能性或必要性;
13. 商定 于2015年审查以上第3段中所允许的0.5%的服务使用需求,并于2025年审查第4(d)段中所允许的2.5%的服务使用需求;
14. 商定 直至2020年之前,允许生产最多不超过基准量的10%的数量,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求,并在该阶段之后的时期内,考虑最迟于2015年进一步削减为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生产的数量;
15. 商定 在逐步加速淘汰氟氯烃过程中,各缔约方应根据多边基金的方案,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能够按照最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从第2条缔约方向第5条缔约方转让无害环境的最佳可得代用品及与之相关的技术。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并以依照《议定书》第6条进行的评估为基础,对《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规定作出如下调整和削减:
第2F条:氟氯烃
1. 应把《议定书》现有的第2F条第8款改成第2款,同时应把现有的第2款改成第3款。
2. 应以下列新的第4至6款取代现有的第3至6款: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二十五。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最高可超过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一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最高可超过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6.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然而:
(a) 每一缔约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终了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对其消费量的这种限额,最高可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0.5%,但其条件是,此种消费量应仅限于202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b) 每一缔约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终了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对其生产的这种限额,最高可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平均数量的0.5%,但其条件是,此种生产量应仅限于202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 第5条第8款之三的现行第(a)和第(b)项应由以下第(a)至(e)项所取代:
“(a)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1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以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消费计算数量。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1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
(b)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消费数量的百分之九十。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九十;
(c)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六十五。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六十五;
(d)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2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以及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五。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五。
(e) 每一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确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然而:
一. 每一此类缔约方均可在2030年1月1日至2040年1月1的这十年期内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这些消费限额,但条件是,在这十年期内的每年的超过部分最多不得高于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计算数量的2.5%,而且此种消费应仅限用于那些在203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用途;
二. 每一此类缔约方均可在2030年1月1日至2040年1月1日这十年期内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这些消费限额,但条件是,在这十年期内的每年的超过部分最多不得高于其2009年和2010年平均计算数量的2.5%,而且此种消费应仅限用于那些在203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用途。”
4. 应分别把第5条第8款之三的现行第(c)和第(d)项改成第(f)和第(g)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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