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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10-29 【生效时间】 【关键词】 环境,其它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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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公开征求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117日前反馈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659  

  联系传真:010-66017178  

  联系邮箱:chenxinwei@miit.gov.cn

附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wps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在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1、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2、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3、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4、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1、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

(三)能耗

1、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

2、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 (按167dtex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限期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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