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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报备制度(征求意见稿)(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10-31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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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报备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直属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部内有关司局: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管理与控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办组织起草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报备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141115日前反馈我办。 

  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报备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联系人:陈佳元、唐海齐,电话:010-65292945,传真:010-65293796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14103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报备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管理与控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港口码头及罐(储)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领域重大风险源报备。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以下简称:重大风险源)报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直属海事、救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风险源报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风险源直接管理单位(企业或管理机构)是报备主体。

第五条 重大风险源指依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通过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确定,等级为重大的风险源。

第六条 重大风险源报备应坚持定期报备、动态更新、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报备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监测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环境信息、评估报告,直接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监测信息包括主要风险因素、监测方式及主要监测数据。

(三)管控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事件影响范围及后果,历史发生的事件情况和管控措施等信息。

(四)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将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导致的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持续改进措施等。

(六)填报及审核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企业、有重大风险源的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或审核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重大风险源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 重大风险源及其动态信息应由直接管理单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逐级审核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 报备要求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源报备采取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源定期报备采取月度和年度报备,月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次月5日,年度总结报备截止时间为次年130日。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源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源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四)满足预警条件,发布预警的。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源主要风险因素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或审核。

第十七条 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当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下级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备。

第二十条 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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