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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83年6月1日举行了第六十九届会议,
注意到1955年《职业康复(残疾)建议书》和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所载的现行国际标准,以及
注意到自从1955年通过《职业康复(残疾人)建议书》以来,在了解康复需求,康复服务的范围和组织以及许多会员关于该建议书所涵盖问题的法律和实践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主题是“充分参与和平等”,关于残疾人的全面《世界行动纲领》将在国际和国家一级提供有效措施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以及“平等”目标的水平,以及
考虑到这些事态发展,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其中特别考虑到有必要确保城乡地区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在就业和就业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均等。融入社区,以及
决定通过关于职业康复的某些提案,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1983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可称为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每个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做法和可能性,制定,实施并定期审查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向所有类别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并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上述政策应以残疾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均等的原则为基础。应尊重残疾人男女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旨在使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之间有效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特别积极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其他工人。
应就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与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进行协商,包括为促进从事职业康复活动的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采取的措施。还应咨询残疾人代表组织。
每个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任何其他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使本公约第2、3、4和5条生效。
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以提供和评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相关服务,以使残疾人能够获得,保留和促进就业;通常应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对工人现有的服务进行必要的调整。
应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地区和偏远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建立和发展。
每个成员应致力于确保康复咨询师和其他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合格人员的培训和可用性。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出书的全部细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上述条款的规定。
在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工作的报告,并应审查将其整个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必要性或部分。
本公约文本的英文和法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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