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工资固定机器公约(第26号)(C026-1928)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28年5月30日举行了第十一届会议,
决定通过关于最低工资确定机制的某些提案,这是本届会议议程上的第一个项目,并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通过了1968年6月16日以下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称为1928年《最低工资固定机器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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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每个成员均承诺建立或维持一种机制,据此,可以为从事以下活动的某些行业或行业(特别是家庭工作行业)雇用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没有通过集体协议或其他方式有效调节工资的安排,而且工资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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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本公约而言,贸易一词包括制造和商业。
第二条
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应与有关组织或有关部门,特别是从事家庭作业的行业的工人和雇主组织(如有)协商后,自由决定。或部分此类行业,应采用第1条所述的最低工资固定机制。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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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均可自由决定最低工资确定机制的性质和形式,以及实施该公约应遵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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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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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将该机械应用于某行业或某行业的一部分之前,应征求有关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包括其各自组织的代表(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其他具有特殊资格的其他人的意见,主管当局认为应根据其行业或职能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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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的雇主和工人应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方式和程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以相等的数量和相同的条件与机器的运行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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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的最低工资率应对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人具有约束力,以使其不因个人协议,除非经主管当局的一般或特别授权,经集体协议而被减免。 。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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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应通过监督和制裁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向有关雇主和工人通报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不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在适用的情况下要高于这些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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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且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有权通过司法或其他合法程序,追回被少付的工资,但应受时间限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确定。
第5条
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应每年向国际劳工局传达一份一般声明,列出采用了最低工资固定机制的行业或行业的清单,并说明适用的方法和结果机械的数量,并以概括的形式列出所涵盖的工人人数,固定的最低工资率,以及与最低工资率相关的其他条件(如果有)中的更重要的一项。
第6条
在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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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约仅对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的那些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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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约应自国际劳工组织两名会员国的批准书在总干事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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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后,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任何会员国生效。
第8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两名成员的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成员。他还应将批准书的注册通知他们,该批准书可能随后由本组织的其他成员传达。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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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可以自通知本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通过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进行注册的行为宣布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要到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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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已批准本公约但未在前款所述的十年期限届满后一年内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的会员国,均应再受其约束。五年,此后,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每五年到期,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10条
在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工作的报告,并应审查将其整个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必要性或部分。
第11条
本公约的法文和英文文本均应为真实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