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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C111-1958)
【发布部门】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58-06-25 【生效时间】 1960-06-15 【关键词】 劳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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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C111-1958)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58年6月4日举行了第四十二届会议,并

决定通过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歧视的某些提案,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并

考虑到《费城宣言》申明,所有人,不论种族,信仰或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祉和精神发展;

还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权利的侵犯,

于1958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可称为1958年《歧视(就业)职业公约:


第1条
  1. 1.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 (a)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而作出的任何区分,排斥或偏爱,从而有损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中机会或待遇的平等;
    • (b)有关会员在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其他区分,排斥或优先选择,其影响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中机会或待遇的平等,在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其他适当的机构。
  2. 2.基于特定工作的内在要求而对特定工作进行的任何区分,排斥或偏爱均不应视为歧视。
  3. 3.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一词包括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就业和从事特定职业的机会,以及就业的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个会员国均承诺宣布和奉行旨在通过适合于国情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均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在就业方面的任何歧视。尊重。

第三条

本公约对其有效的每个会员国均采用适合于国情和惯例的方法-

  • (a)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对这项政策的接受和遵守;
  • (b)制定法律并促进为确保接受和遵守该政策而可能设计的教育计划;
  • (c)废除任何法定条文,并修改任何不符合该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 (d)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下实行有关就业的政策;
  • (e)确保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中遵守该政策;
  • (f)在其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中说明根据该政策采取的行动以及该行动确保的结果。
第4条

任何影响个人的措施,只要有正当理由怀疑或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均不得视为歧视,只要有关个人有权向依法设立的主管机构提出上诉国家惯例。

第5条
  1. 1.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他公约或建议书中规定的特殊保护或协助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2. 2.任何会员可在与代表性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如果存在),确定旨在满足因性别,年龄,残疾,家庭责任或社会责任等原因的人的特殊要求而设计的其他特殊措施。或文化地位,通常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协助,不应视为歧视。
第6条

批准本公约的每个会员国均承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的规定将其适用于非大都市地区。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8条
  1. 1.本公约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
  2. 2.本公约应自两名会员国的批准书在总干事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 3.此后,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对任何会员国生效。
第九条
  1. 1.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可以自通知本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通过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进行注册的行为宣布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要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 2.凡已批准本公约但未在前款所述的十年期限届满后一年内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的会员国,均应再受其约束。十年,此后,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每十年期满,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10条
  1.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传达给他的所有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会员国。
  2. 2.总干事在将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成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成员国注意《公约》生效的日期。
第11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出书的全部细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上述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工作的报告,并应审查将其整个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必要性或部分。

第十三条
  1. 1.如果会议通过一项对本公约全部或部分进行修订的新公约,则除非该新公约另有规定:
    • (a)尽管有上述第9条的规定,并且新的修订公约应在何时生效,但新修订的公约的成员国批准在法律上应立即包括退出本公约;
    • (b)自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将不再开放供各成员国批准。
  2. 2.在任何情况下,本公约对已批准但未批准经修订的公约的会员国,仍以其实际形式和内容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文本的英文和法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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