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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17]58号 【适用区域】沈阳市
【发布时间】 2017-12-29 【生效时间】 2018-01-01 【关键词】 劳工,工资与福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7〕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为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为1121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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